中廣新聞網2013年3月28日
下午2:35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28號)初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吐氣酒測值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就是「不能安全駕駛」,並且提高刑度,未來酒駕者不能再用「酒量好不影響駕駛」來逃避刑責。

 


(蕭照平報導)


 


為了避免酒駕者事後牽拖,稱自己酒量好,喝了幾杯黃湯還不到「不能安全駕駛」的地步。


 


因此,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二十八號初審通過「刑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訂出只要「吐氣後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就屬於不能安全駕駛。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說


 


『因為有些人他超過0.55,但是,可能他當時沒有平衡測試,就抗辯說我還沒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這時候司法就很難判斷,為了使它明確化,我們就讓他酒測值訂出來,到時候酒測值到這標準,那就予以處罰』


 


除了降低「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之外,也提高肇事刑度。只要害人重傷,就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害人與死,起碼就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初審通過0.25毫克的標準,比現行酒測吐氣0.55毫克,就以「公共危險罪」移送的標準還嚴格。因此,就有立委擔心可能喝碗薑母鴨就會受罰,對此,交通部主任秘書陳彥伯進一步說明,0.25毫克的標準,大約是乾掉半瓶紅酒或一罐多的啤酒,如果單純吃薑母鴨,不配其他酒精飲料,應該就不會有超標情況。

arrow
arrow

    大統駕訓班女教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