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2013年3月30日
上午8:42

 



〔自由時報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縣吳小姐24日下午搭友人的車,走國道中山高速公路南下,經過楊梅收費站時,坐副駕駛座的她解開安全帶,彎腰拿下方皮包的錢給過路費,因而被開「未繫安全帶」3000元罰單,讓她忿忿不平。警方表示,上國道本應全程繫安全帶,拿錢不能做為卸責理由。


停車繳費時解開


吳小姐說,當時她們付了過路費,才離開收費站,她根本來不及繫回安全帶,就被收費站旁的國道警察攔下車開罰。


她向警察解釋,她們從新屋交流道進入中山高速公路,就已經繫上安全帶,進入楊梅收費站時,駕駛沒有零錢,她才解開安全帶,彎腰從腳踏墊上的皮包拿錢,當時車輛是靜止狀態。但員警沒有理會,仍依規定開出罰單。


國道應全程繫帶


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人員解釋,汽車進入國道後,駕駛人本來就應該準備好過收費站使用的回數票或零錢,駕駛人、乘客也應依規定全程繫安全帶,彎腰拿錢絕不能成為不繫安全帶的卸責藉口,而吳小姐搭乘的本來就是行駛中汽車。


若覺無理可申訴


警方說,員警開單依據,是親眼看到吳小姐經過收費站未繫安全帶,並無疏失,吳小姐若自認挨罰無理,可以逕向監理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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