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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佩雯 |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 2013年2月21日 下午6:0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規定低頭族要小心,汽機車駕駛人都不能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腦、行動電話或其他設備,違者將處罰1000元到3000元,花蓮縣警局交通隊表示將以科學方式蒐證,也希望民眾都能確實遵守交通規定,維護用路安全。
不論是汽機車駕駛人都要熟知的新規定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是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是其他有礙於駕駛安全的違規行為,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副隊長廖垂堂表示,違規者依規定將處罰汽車駕駛人3000元,機車駕駛人1000元。
這項新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處罰,在花蓮縣也已經進行取締,廖副隊長表示,警方執法將以科學方式來蒐證,像是錄影或是照相,避免引起爭議。
過去曾有民眾質疑為何警方就可以用手持方式通訊?經過交通部解釋,警方值勤、消防救災、路邊停車執行勤務都不在此限。
交通部為了讓更多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在交通安全入口網(http://168.motc.gov.tw)舉行「2013燈會小提燈交通安全有獎徵答大放送活動」,包括交通猜燈謎、叮嚀小卡片等,備有精美好禮抽獎,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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