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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12年11月27日 上午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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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廖雪茹/竹縣報導〕新竹縣徐小姐爆料,母親在九十一年一月向警方通報車牌遺失,今年八月卻突然收到國道警察寄來的兩張罰單,指她是未申裝戶卻行駛ETC收費車道,上月又收到監理單位催繳汽車燃料使用費。對此,國道高速公路局表示,車主可提出申訴;新竹區監理所則表示,車主因未辦理報廢手續,才視同仍在使用。

通報警局 未向監理單位報廢

徐小姐昨出示母親的報案證明單說,母親在十年前向派出所通報車牌遺失,但當時被告知沒有車牌不能報廢,因此未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

今年八月,卻收到國道公路警察局寄來的罰單,指她在今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午,先、後通過國道北上楊梅及樹林ETC車道,逾期未依規定繳費,各開處三千元罰鍰。緊接著在十月間,又收到八十二年到一○一年的汽燃費等稅費催繳通知書,合計約十九萬三千元。

ETC車道無法辨識贓車

新竹縣議員陳栢維質問,難道電子收費車道沒有車辨系統,無法辨識出失竊車而立即攔查嗎?警方和監理單位沒有連線做好預防犯罪,徒增百姓困擾,更是治安上的漏洞。

對此,高公局業務組科長荊心泉表示,目前電子收費車道尚無贓車辨識系統,已在研議;遠通公司客服人員表示,過站只能辨識是否為用戶,並沒有和監理單位連線;經調查,車主徐母並非ETC用戶。

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則表示,經查,這名車主在八十一年十月過戶,但八十二年起至今就沒有繳納汽燃費,牌照稅也只有繳三年;這輛車在九十六年九月因逾期驗車被註銷車籍,也因此,監理所將九十六年以前欠費移送強制執行,九十七年核發債權憑證。今年五月車主違規後,視同車輛仍有使用,因此再追討九十七年到一○一年汽燃費和牌照稅等相關費用。

先確認違規車輛非本人所有

不過,新竹區監理所所長柯武也說,車主若能提出合法資源回收場報廢四聯單收據,相關稅費可追繳到報廢前一天;但如果沒有證明,只能依法追討。他建議車主可先持違規罰單到監理所,確認違規車輛非本人所有,則可先撤銷追討九十七年以後的稅額。

對此,徐小姐說,這輛車早已拖到資源回收場報廢,但因老家曾發生火警,車籍和稅單資料都付之一炬,將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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