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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汽車已成為家家戶戶必備的交通工具之一,大都會地區,停車空間供不應求,停車位已成為有車階級者的一大困擾與負擔。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 (1)每輛停車位為寬2.5公尺,長6公尺;大型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4公尺,長12公尺。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二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25公分。 (2)機械停車設備每輛為寬2.2公尺,長5.5公尺及淨高1.8公尺。 (3)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50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50輛以上者,自第50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 (4)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40平方公尺。 地政機關於辦理登記時,是將法定停車位所需使用到設施如停車格、車道等以共同使用部分來登記,由全部住戶或協議由購買汽車停車位的住戶共同持有。法定停車位其實是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屬於公共設施部份,以共用部分按持分比率分配給承購戶,在登記所有權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停車位的買賣必須隨同主建物移轉,因此非社區住戶不能購買停車位,對於建商而言,實為困擾。因為並非所有住戶都有意願購買汽車停車位,銷售期間車位如果沒有全數出售,將會增加處理上的困難,因此實務上停車位的買賣,實際上是購買一戶主建物的持分。以這種方式,建商可以將停車位賣給任何想買的人,也解決了非住戶不能購買停車位的問題。

 

引用:http://www.carsblog.com.tw/?ca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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